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二、申请条件
经营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申请材料
(一)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保险经营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所属保险公司对其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
2.开办外汇业务申请书(包括业务需求、人员配置、营业场所和设施等情况);
3.所属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 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及外汇局核发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保险经营机构终止外汇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终止外汇业务的申请书;
2.终止外汇业务的详细说明(包括申请终止外汇业务的原因和终止外汇业务后债权债务处理措施、步骤等);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本外币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5.董事会或者上级公司签署的同意其终止外汇业务的文件;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许可程序
(一)保险经营机构提交材料。
(二)注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准。
七、审批部门及联系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外汇管理处
地址:西宁市昆仑路3号
联系电话:0971-61261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