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二、申请条件
对外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10%,并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佣金的境内机构。
三、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出口合同正本。
(三)佣金协议正本。
(四)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五)银行汇款凭证。
(六)《税务证明》。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在银行汇款凭证上盖章准予其在银行对外支付。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准。
七、审批部门及联系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外汇管理处
地址:西宁市昆仑路3号
联系电话:0971-6126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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