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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辖区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西中支办[200]2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监督检查对象为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辖区所属各州、地中心支行,大通、湟中和湟源县支行。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政务公开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一级查一级的原则;

(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互查、普查与抽查、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依靠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原则;

(四)改进工作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五)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内设机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联系方式等政务公开事项或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二)各单位政务公开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三)各单位政务公开的时间是否与公开事项的内容相适应;

(四)各单位政务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本行相关制度规定;

(五)各单位政务公开形式是否符合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是否便捷;

(六)主动公开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七)各单位行政服务大厅建设情况;

(八)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和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范本、准予许可的决定等信息公开情况;

(九)各单位政务公开评议制度落实情况;

(十)各单位因政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十一)各单位每年、每季度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政务信息情况;

(十二)各单位出现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现象时,整改措施是否及时,责任追究是否到位;遇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时,处理措施是否合法、得体、有效。

第六条 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基本程序

(一)政务公开监督检查事项的确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行和日常工作需要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并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经行领导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政务公开监督检查事项的检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和事项,在规定的承办期限内组织检查。

(三)政务公开监督检查事项的报告: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情况,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

(四)政务公开监督检查事项的反馈:对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情况,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

(五)政务公开监督检查事项的办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七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在履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应适时组织开展跟踪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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