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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法律服务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宁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涉及法律咨询、法律协助、法律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西宁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法律服务保障工作遵循合法、及时、便捷、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西宁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法律服务保障工作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办公室.

    第五条 西宁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二章 法律服务及工作程序

    第六条 法律咨询。对于一般性涉及政务公开法律问题的咨询解答,法律事务部门可直接予以答复。对于涉及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行政管理、金融服务等职能的法律问题,由法律事务部门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后,经中支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予以答复。

    第七条 法律协助。有权机关要求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法律协助的涉及政务公开事项,具体协助业务部门应当告知有权机关到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法律事务部门初审通过后,具体协助业务部门再依据法律法规和总分行有关规定予以协助。重大问题或与具体协助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西宁中支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第八条 法律审查。

    (一)以下涉及法律问题的政务公开事项事先项经法律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l、西宁中心支行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西宁中心支行拟制定的具有规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的非规范性文件;

    3、涉及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

    4、涉及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

    5、主办处室认为有可能涉及法律问题需要法律审查的;

    6、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有可能涉及法律问题需要法律审查的;

    (二)以下涉及法律问题的政务公开事项不需法律部门审查:

    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2、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事项;

    3、中国人民银行总分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中国人民银行总分行制定的其他文件;

    (三)政务公开事项涉及保密法律法规或总分行有关保密规定的,由中支保密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三章 法律保障及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西宁中心支行及辖内支行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对西宁中心支行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向西安分行提起行政复议;对西宁中心支行辖内支行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向西宁中心支行提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西宁中心支行法律事务部门及辖内支行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中国人民银行下级机构违法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不服西宁中心支行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得向西宁中心支行提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人民银行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五条 认为西宁中心支行及辖内支行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机构是被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是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四)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五)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此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律事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复议机关在进行调查时,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当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由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的,应当制作委托书。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儿提出《行政复议答辩书人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答辩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答辩的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被申请人认为应当答辩的其他事实和理由;

    (四)作出答辩的日期,并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但被申请人有关于案件的重要证据线索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取证申请,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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