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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一、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银办发〔2004136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3号)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

二、申请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

(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五)最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

(六)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以上所规定的条件外,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

三、申请材料

(一)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2.《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文件;

5.章程;

6.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7.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9.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2.《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章程;

5. 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6. 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 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8.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2.《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章程;

5. 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6. 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 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8.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许可程序

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总行和法人机构设在境外的外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审批。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自收到下一级人民银行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出具初审意见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根据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七、审批部门及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地址:西宁市昆仑路3

联系电话:0971-612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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